我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因此,在絕大多數(shù)的情況下,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利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購置房屋,則房屋被認定為共同共有的可能性很大。以下是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八種典型情形。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見7,在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以及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shù)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xiàn)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評估費等)。增值部分的計算公式=共同還貸本金*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xiàn)價格∕不動產成本(不動產購買時的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評估費等其他費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見8,對于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共同購房,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物權法》關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guī)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于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jù),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后,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當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予以處理。
雖然上訴觀點是針對戀愛購房的爭議處理,但同樣適用于雙方婚姻關系破裂時的房屋分割處理。
不管婚前是一方出資購房,還是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婚前由一方出資、而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guī)定。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粵高法【2012】240號)對此情況作出了明確批復:“……以結婚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在(2013)龍民一初字第777號民事判決書中,??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該房產系在雙方同居期間以原告?zhèn)€人名義由被告父母支付首付款后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所購買。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婚前一方父母為了結婚而為子女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購置房產,則不論房屋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2016)滬01民終3411號民事判決書中,上海一中院認為:“首先,北翟路房屋雖系任甲婚前購買,但馬某某在婚后被登記為房屋的共同權利人,在未特別約定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該房屋應屬雙方共同共有。……需要指出的是,馬某某成為北翟路房屋的權利人,系基于法律關于共同共有以及動產登記公示的相關規(guī)定,如因解除夫妻關系的緣故而將該房屋已屬雙方共有財產之性質置于不顧,僅按出資比例確定分割方案,明顯于法相悖,故本院對于任甲就此提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無論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還是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無論是僅支付首付款,還是支付了全款,只要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出資方對未出資方的贈與,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若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此種情況視為出資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雙方出資購買婚房,房產產權僅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可能會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但婚前出資、婚后共同還貸款項以及增值部分需綜合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相處情況、分手情況及個人經濟條件及本地經濟水平等多種因素,酌情處理。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較大。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婚后只有在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該部分出資才視為對于子女單方的贈與,否則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當然,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情形,會考慮在離婚分割時對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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